清远清城南城医院(法定代表人:钟林清):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玮达、唐卓业与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因劳动报酬引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4]855号、85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9月24日对上述2案作出仲裁裁决:
城劳人仲案字[2024]855号:1、由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邱玮达2023年12月、2024年2月及4月工资差额合计14911.7元;2、驳回申请人邱玮达其它仲裁请求。
城劳人仲案字[2024]856号:1、由你单位清远清城南城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唐卓业2023年12月、2024年2月、4月、5月工资差额合计15290.2元;2、驳回申请人唐卓业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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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四年十月十日